条 为了规范本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质认定工作,维护行业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资质认定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违规行为,根据本会章程和规约,在修订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资质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办理资质认定的部门和经办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是指在本市拟进入(或增加)废旧物资回收、集散、初整理及简单加工业务经营范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所称办理资质认定的部门和经办人员,是指本会秘书处、工作处及其具体受理人员。
第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尚未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本会提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质认定申请。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质分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质"、 "一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质"和"电子废弃物专业回收经营资质"等三类;"一般废旧物资"界定为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废旧物资;"电子废弃物"是指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在内的电子电器类废旧物资。
第五条 "一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质"认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适用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和治安承诺制度。
法律法规对个体工商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质"认定申请人除按照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区域布点要求。
"电子废弃物专业回收经营资质"认定申请人除按照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场地不少于10000平方米; (三)必要的电子电器产品性能检测手段; (四)环保型拆解电子废弃物及专业化处理技术手段; (五)后续再生利用工艺配置(厂房、设备、设施及技术管理环节等)良好的技术保障,包括自我具备的或衔接企业以契约形式间接具备的; (六)经本市环保部门环境评估获得通过的污染治理措施; (七)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区域布点要求。
第六条 从事一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单位提出资质认定申请时,应当向本会派驻地工作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会统一制定的资质认定申请登记表; (二)由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签字提交的资质认定申请书; (三)与增设或新设经营范围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事项经办人的证明文件; (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房地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 (六)申请人或申请人所隶属企业章程(个体工商户例外);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其他有关文件。
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企业,除按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
(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的公证书; (二)主要从业人员的治安培训证明。
从事电子废弃物专业回收经营的企业除按照前两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
(一)注册资金资信凭证; (二)相关技术文件及必要资证文件; (三)基建设计总平面图与规划文件; (四)主体设备或关键技术装备总图; (五)有效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书。
第七条 本会派驻地工作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条款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对其进行初审。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齐备并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
第八条 驻在地工作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5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把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以及工作处的初审意见一并送达本会秘书处。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收到驻在地工作处报送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后,在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认定全部事项,对申请人明确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条 对获认经营资质的申请人,由本会秘书处颁发全市统一的并加盖本协会章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转由驻在地工作处向申请人发放。
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
对未能获认的,由本会秘书处签发注明未能获认事由的通知书,由驻在地工作处通知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按照"业必归会"的惯例,申请人在获认经营资质时,即自动加入本会。入会程序依照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获认经营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由本会秘书处依照本会章程和规约,向行业发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质认定公告。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质认定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获认经营资质并持有资格证书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会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质认定的收费标准,由本会沿用《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本会提供行业服务的原则确定。
收取费用时,一律按规定开具《上海市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第十五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质认定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如因文件虚假而导致后果,概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对采取任何不当手段获取资质认定的,查实后按有关法律规定公开撤销其资格证书,并由本会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办理资质认定的受理部门和人员,违反协会工作规范,包括受理不当的,由本会秘书长负责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3 年9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物资回收利用商业行业协会 二○○三年六月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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